以美国倾销幅度裁决和日落复审裁决中的相关规则案(DS322)为例,该案专家组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简单归零法”不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第2条第4.2款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条和第6.2条;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中所使用的简单归零法”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1条、第2.4条、第2.4.2条、第9.1~9.3条、第9.5条、第18.4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条和第6.2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4条。基于相同理由,专家组驳回了日本关于美国在第11次复审中所适用的简单归零法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条、第2.1条、第 2.4条、第2.4.2条、第9.1~9.3条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条、第6.2条的指控。由于日本未能提出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情势变更复审和日落复审测算倾销幅度所依据的规则和条款的确存在”的必要证据,专家组裁定,日本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中坚持“归零法”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11条的证据不足。鉴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 9.3条中并无禁止在复审中适用“归零法”含义,专家组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中应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11条。
截至目前,该法律点已被引用10次,以阿根廷对巴西家禽的反倾销措施案(DS241)为例,该案专家组裁定:(1)阿根廷未根据Sadia公司的要求依据运输成本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因此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条;(2)无记录证实Avipa公司提交过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支持其曾要求对运输成本进行调整的主张,因此,不公平竞争委员会有权拒绝该公司关于对运输成本进行调整的要求;(3)阿根廷因“在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未能依据JOX公司国内销售数据对运输成本进行调整”,而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条,并认为不公平竞争委员会为体现在巴西和阿根廷市场销售的家禽的物理特征上的差异而将所有出口商的正常价值普遍提高9.09个百分点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该法律点已被引用过10次,以美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法律、法规和方法案(DS294)为例,该案专家组裁定:《关税法》第771(35)(A)和(B)节关于在反倾销原始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归零法“本身”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4、2.4.2、5.8、9.3、18.4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和6.2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4条。专家组成员中多数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税行政复审中通过比较个别出口交易的月平均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同时不将个别出口交易超过正常价值的部分包括在内的做法并不像欧盟所指责的那样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条。上诉机构裁定该项裁决无效。针对美国在行政复审所使用的标准归零程序或归零法和《关税法》第771(35)(A)和(B)、731、777A(d)和 751(a)(i)(ⅱ)节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则第351.44(c)(2)节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4、2.4.2、9.3、11.1、11.2、18.4 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和6.2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4条的指控,专家组成员中的多数认为,上述指控应以是否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2.4.2条为前提,因此驳回上述非独立指控。针对美国在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更复审和日落复审中所使用的标准归零程序和《关税法》 771(35)(A)和(B)、731、777A(d)和751(a)(i)(ⅱ)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则第351.44(c)(2)节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4、2.4.2、9.3、11.1、11.2、18.4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和6.2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4条的指控,专家组成员中的多数认为,上述指控应以是否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和 2.4.2条为前提,因此驳回上述非独立指控。其中一位专家组成员认为:(a)除非存在倾销,简单归零和模型归零做法在计算程序上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和2.4.2条;(b)以存在反倾销的假设为前提的美国《反倾销规则》第351.44(c)(2)节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和2.4.2 条;(c)美国在计算反倾销税和复审中所使用的归零法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和2.4.2条。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的比较/正常价值和逐笔交易出口价格的比较
截至目前,该法律点已被引用12次,以美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法律、法规和方法案(DS294)为例:专家组裁定,(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计算时并未纳入单个平均组的平均出口价格超出其平均正常价值的差值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2条;(2)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35)(A)和(B)、731、777A(d)节在原始调查中进行倾销幅度的计算时适用归零做法“本身”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4、2.4.2、5.8、9.3、18.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1和6.2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4条;(3)美国原始调查中适用的“归零做法”本身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2条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