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