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际实践业已表明,反补贴纠纷的数量远低于反倾销纠纷,然而反补贴措施不仅与中国企业相关,而且还涉及中国政府,更涉及中国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影响深远,不容小觑。同时,反补贴纠纷容易产生连锁效应,即其他国家针对同一补贴项目提出反补贴调查,针对不同产品多次提起反补贴调查。应对反补贴纠纷,将成为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后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一项共同挑战。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不同,保障措施不是针对出口国家/出口企业的不公平贸易措施而采取的。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如果进口产品数量激增,给国内相关产业带来严重损伤或者严重损伤的威胁,或者实质性阻碍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入世以前,其他国家较少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随着入世以来我国出口数量的高额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从中国的进口。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保障措施调查为51起。其中,入世以来最为著名的案件就是美国依照其对外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于2002年3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采取的进口钢铁采取的保障措施。
根据《入世议定书》正文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因其进口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其他WTO成员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相关WTO成员可就是否采取补救行动问题与中国进行磋商。而在中国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和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这一条款被称为“特别保障措施条款”。
入世以来,许多WTO成员纷纷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正文第16条的规定进行了国内的相关立法。如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421条款”,以及欧盟理事会的第427/2003号条例。在完成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欧美等WTO成员屡屡向我国出口产品发动特殊保障措施的调查。2002年5月,西班牙就中国出口柑桶罐头向欧盟提起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这是针对中国产品提起特保措施立案申请的第一例。2002年8月13日,印度就中国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启动了全球第一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而美国对中国出口轴承传动器展开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案则成为首起做出裁决的特保案件。
根据《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其他WTO成员相关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WTO成员可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而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将自动将出口到该WTO成员的此类纺织品数量控制在年均增长率7.5%的水平(羊毛产品为6%)。这一条款被称为“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根据这一条款,WTO进口成员将可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更为迅速、便捷、宽松的方法进行贸易救济,以保护其国内纺织产业的利益。
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方面,美国率先启动了这一领域的国内立法和贸易调查。最早的一个调查申请是在2002年9月由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AmericanTextileManufacturersInstitute,简称“ATMI”)发起的。2003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来自于中国的三种纺织品(针织布飞胸罩和袍服)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入世以来的首例纺织品特保措施。截至2005年年底,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共有63起。
必须注意的是,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出口在我国外贸出口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约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5。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不言而喻。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都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设置了形形色色的技术性贸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中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等。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庞杂、内容严格甚至苛刻,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及土畜产品、纺织服装产品、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入世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日益加大。例如,2002年,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四大类主要出口产品(食品与土畜产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造成的损失分别达到68.7亿美元、34.7亿美元和37.3亿美元。仅欧盟禁止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一些出口市场和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企业,甚至因此该事件而濒临破产境地,涉及的劳动力近5万人,由此可见一斑。
知识产权纠纷的日渐增多也是入世五年来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外贸壁垒的一个新动向,其中以“337条款”纠纷最为典型。
“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保护国内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条款。其核心内容在于: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涉及侵犯美国的再现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据此出具排除进口令或限制进口令,禁止或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337条款”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特点:(1)审结时限较短(通常为6个月至1年);(2)不允许反诉;(3)发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4)对物性(一旦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针对整类货物)。基于上述特点,入世以来,许多企业纷纷选择了“337条款”来阻止中国相关出口产品的进入。
据统计,从1986年12月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至2004年,美国共针对中国产品发起39起调查,占美国1986年以后337条款调查总数的13%,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共有33起,约占总数的85%。2005年美国对我国发起了近10起337调查,2006年上半年分别对我国出口便携式蓄电池、墨盒、打火机、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首饰盒等进行337调查。
入世以来的五年是中国义无反顾地融入世界经济的五年。五年的实践证明,有序开放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广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是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新的开放格局下,中国应当在国际规则框架下更加成熟地应对融入世界经济中伴生的各种新壁垒和新问题,由此更加稳健而从容地向国际贸易强国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