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案”将何去何从,再次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一大热点。回顾这起欧盟对中国企业实施的数额最大的一宗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也反映出长期形成的对于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的若干误区。
统计资料显示,今年1至4月,中国对欧盟涉案皮鞋出口量和出口额同比分别增长34%和44%,而2005年同期,中国对欧盟同类皮鞋出口量和出口额同比则分别增长98%和120%。
比利时布鲁塞尔钧天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蒲凌尘律师说,从本次鞋类企业反倾销案来看,被否决“市场经济地位”,是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所受到的最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这样的调查程序直接导致了应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正含义上的“倾销”;征收的税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限定在某一参照国(替代国)的价格水平;无法确切反映企业实际的成本、销售价格并作出相应的商业策略;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挫,导致更恶劣的结果。
欧盟委员会确立一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法规中有关的五条标准,即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决策机制;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成本的可靠性;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国际贸易中的货币自由兑换。
有关专家结合实际代理案件,指出国内企业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存有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是对“市场经济”待遇认识的误区。大部分应诉企业误认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前提或者唯一条件是“私有股份”“私有控股”等,这不仅完全忽视了“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和限定性,而且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本身就有偏差。
实际上,有很多因素影响企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比如,有些企业的财务账根本未经审计;有的会计原则使用得不妥;有的成本不可信;有的营业执照上表明的企业性质和实际公司结构不符;有的从事易货贸易(涉案产品);有的资产入账和损益表编制不正规;有的审计报告无具体审计意见;有的经营管理机制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有的成本记账不完整、核算不严谨;有的资产折旧或摊销违背“公认会计原则”;有的凭证发票记账有误;有的名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无具体相应的管理机构,等等。
蒲凌尘说,实际操作表明,一个企业只要碰到一或两个类似问题,它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希望将变得极为渺茫。因此,不能只注重公司性质而忽视更为重要的另一面,即“市场经济待遇的获得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的”。
尽管目前欧委会的核查带有偏重结果而不考虑中国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倾向,但是企业还是应该注意到欧委会的“市场经济”标准的宗旨是审核企业是否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下从事商业活动。同时,是否拥有一套合理的管理机制,健全的财务制度、记账原则等以确保成本的可信,进而采用企业的正常值(价格、成本)进行倾销幅度的计算。
事实上,倾销是指出口企业以低于其内销价格的价位进入国外市场。也就是说,出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不是涉案产品的(内外销)平均售价与成本的比较结果,而是出口价和内销价的比较(或“构造正常值”)的结果。
这种比较是非常严苛的。比如,外销中的价格为CIF(到岸价),而内销为出厂价,那么外销发生的所有运输、保险、杂费、赊欠费、银行手续费等全部要从出口发票上的价格扣减掉,将其退算到“净出口价”后才能进行比较。
另外,在确定是否采用内销价格作为外销价格的对比时,首先要计算的是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是否获利;如果企业在出口环节中通过国内设立的贸易子公司或国外的销售公司出口产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出口价格也要进行“构造正常值”,要从发票金额中倒扣子公司的销售费用、利润等。
三是对倾销幅度高低认识的误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认为市场经济待遇带来无倾销幅度是片面的。企业的价格策略应该是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带来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待遇条件下,一个企业经营完善、内外销价格制定的差幅恰到好处,获得了低幅度或零幅度是正常的。在具体计算过程中,调查方往往尽量扣减出口价格,或拉大内销与外销价格高低的差距;被调查方则尽力调整扣减内销价格,确保外销价格扣减的因素维持在极小的范围内。在这方面,有很多企业包括有些业内人士对此并不精通,本来可以通过扣减幅度减下的反而提高了。
四是对应诉时限、材料缺乏完整理解。事实上,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强度是很高的。但可惜的是有些企业参加了应诉,由于对反倾销调查程序各阶段的严格时限认识不足,往往造成应诉的被动,或者被欧委会否定其合作资格。
由于欧委会对中国应诉企业采用有条件审核“市场经济”地位,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的时限上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多出好几个阶段,而每一阶段的工作强度都比较大。
蒲凌尘律师认为,仅证明企业符合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就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市场经济地位”向来是应诉欧盟反倾销的关键。财务问题是中国鞋企最有可能出错的环节,鞋产品种类多,成本核算本身就比较复杂,很多企业的财务又有较大随意性,因此应诉中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