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7.3亿欧元的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正进入结案前的“较量”,较量双方也从行业上升到了政府。早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商务部派出的代表团上周已访问过欧盟,同对方“互摸底牌”。目前,欧盟提议类似配额制的“延迟征税”方案,而我方希望以“最低限价”方式解决此案。
接近中国商务部的人士告诉记者,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牵头的代表团已在上周从欧盟返京。此行意在互相试探对方“底线”,与欧方探讨反倾销案的终裁方案。
在这桩10年来涉案金额最高的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中,欧盟今年4月初裁我皮鞋倾销成立,并分阶段开征4.8%~19.4%的渐进税率。此案终裁将在今年10月上旬前揭晓。
上述接近商务部的人士透露,目前欧方提出了类似于配额制的“延迟征税”方案,即给予中国皮鞋每年1.4亿双的正常出口限额,若中国鞋输欧数量超出配额,则每双需缴纳23%的关税,“相比此方案,我们则更倾向‘最低限价’,即计算出一个不会对欧盟同业造成损害的价格,我们输欧的皮鞋都维持在这一价格之上。”
该人士评述说,“延迟征税”方案在管理上和实际操作上将有不少弊端和漏洞,不仅会增加行政成本,对企业而言更像一个“陷阱”,“眼下,两个方案未有定论,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晚些时候将赴欧就此谈判。”
轻工商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欧盟给出的1.4亿双配额量尚算“大方”,但由于反倾销裁决一管就是5年,对我鞋业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中国皮革协会紧急应对小组的卫亚菲也认为配额制不可取,“配额只是限制数量,而非价格,配额对改变中国鞋的低价出口毫无帮助。”她认为,最低限价对打击低价出口更为有效,此举还能促进我们企业调整出口结构,有利于高品质和自主品牌的出口。
“欧盟对华鞋反倾销应对联盟”发起人、创信鞋业董事长吴振昌也对“延迟征税”大呼反对。他指出,欧盟对华鞋产品的配额制已在2004年底寿终正寝,因此该方案是相当于一个“倒退”,而配额制下的分配、管理也是一大难题。
一、基本情况
2005年6月30日,应欧洲鞋业联合体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劳保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欧洲鞋业联合体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和印度劳保鞋的进口量和进口份额大幅度增加,进口价格低于各自国内的正常价值,给欧盟劳保鞋生产商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2005年7月7日,应欧洲鞋业联合体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联合体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的进口量和进口份额大幅度增加,进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给欧盟皮面鞋靴生产商的销量、价格、就业及产业的发展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事实上,早在1995年,欧盟就开始对我国部分鞋类产品采取配额限制;1997年10月,对部分纺织面的鞋征收49.2%的反倾销税;1998年2月,对部分皮鞋、塑胶鞋设定最低进口价格。
2005年8月4日,欧盟初步决定选取中国9家制鞋企业为抽样企业,最后实地核查中选取了13家作为抽样企业。
2005年12月底,意大利卫生部通过检验,宣布进口的中国鞋的皮革中有4种有害物质(镍、偶氮染料、镉和五氯苯酚)超标。“毒鞋事件”在世界范围引发了一场巨大的风波。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与欧盟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就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问题进行了正式会晤。
2006年1月12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作出决定:拒绝给予13家中国鞋类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2006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对中国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结果;2006年3月9日,欧盟25国的代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2006年3月10~13日,欧盟贸易救济司司长维尼格率团访华,对浙江制鞋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考察,并与商务部官员举行会谈。但双方并未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在此期间,维尼格表示,欧盟委员会已经拟订一个“创造性方案”以缓和中欧鞋类贸易争端,即不对中国生产的运动鞋和童鞋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3月16日,欧盟通过了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二、欧方观点
(一)欧盟各成员国观点
2006年3月7日,瑞典工商部长Ostros表示,坚决反对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鞋征收反倾销关税。Ostros指出,征收反倾销税将是失败的做法。
Ostros表示,不能理解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关于“征收反倾销税不会造成鞋类市场价格上涨”的说法,如果真是这样的结果,加征反倾销税将毫无意义。
欧盟有关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提议具体化后,瑞典业内人士表示了强烈不满。瑞典商业委员会代表表示,2006年秋季,瑞典市场上的鞋类产品必然会提价,进口商可能会由于对市场发展的不确定而不敢下单进货。
2006年2月22日,德国制成品进口商协会表示,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鞋征收反倾销税是对东南欧国家的贸易保护。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对进口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缺乏法律依据。
自1993年起,全球制鞋业就已经获悉:从2005年起,世贸组织将把全球鞋类产品的贸易纳入一体化进程。随着中国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也可以自2005年起不再受限。中国比欧盟甚至其他国家(如巴西)在劳动力成本方面更具优势,这是不争的事实。成本核算和竞争条件促使欧盟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将2005年以后的生产和采购战略倾向于中国。
北欧的欧盟成员国已通过转移生产为此做好了准备,而南部和一些东部的成员国的生产商既没有意识到一体化的结果,也没有为此进行准备,并侥幸地认为,国家对其忽略的结构转型可能会实施保护措施。
在此案中,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而将巴西作为替代国,欧盟委员会将中国的鞋价与巴西鞋价所进行的对比非常荒谬,根本不能作为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因为两国鞋类产品在质量上无法对比,在劳动力成本上更无法对比。
因此,该协会认为,与纺织品争端一样,欧盟委员会不能再对中国生产商单方面采取措施。因为相关生产商已经为一体化做好了准备,受到惩罚的应该是欧盟的生产商及贸易商。
鉴于2005年对中国纺织品设限的效果,即便对鞋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中南欧国家鞋类产品的销售额既不会稳定,也不会增加,而是将采购转移到其他亚洲国家。
(二)欧盟相关协会观点
2005年9月21日,全球品牌制鞋企业的联合机构-欧洲名鞋联合会,针对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提出严正警告,认为“该调查充满争议,欧盟委员会应三思而后行”,并呼吁欧盟各成员国对该调查提出质疑。欧洲名鞋联合会认为,“该反倾销调查尚存在可商榷之处”,原因是:(1)该调查范围很模糊,其针对的主要是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鞋类产品,且不论品质优劣,款式如何,报价高低,所有男鞋、女鞋、童鞋都属于受调查的范畴;(2)该调查对象不是特定的在欧盟市场上以非法倾销价格出售的鞋类;(3)该调查建立在错误核算出的经济数据之上,忽视了自由市场的基本因素,如汇率的影响;(4)欧盟鞋商的生产能力有限,难以满足欧洲对高品质皮鞋的市场需求。
除此之外,该协会还认为调查存在“潜在的不良后果”,不但可能使“消费者承受鞋价上涨的负担”,还将使欧洲消费者对鞋的“选择余地大大缩小”,而“价格抬高选择受限”,即意味着“零售商本来不妙的销售额更加雪上加霜”、“欧盟在该市场相关领域的失业状况也将恶化下去”。
2006年2月6日,英国《金融时报》刊登了由欧洲体育用品产业联合会主席霍斯特·威德曼和欧洲体育用品零售商协会会主席维尔内·海茨曼共同撰写的题为《反倾销不是欧盟对待中国鞋贸易的正确举措》的文章。
文章指出,与纺织品一样,中国鞋类产品出口增长是市场对2005年1月取消纺织品配额制以及中国产品的特长、质量和效益的自然反应。
许多欧洲鞋业公司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将生产外包给了亚洲,而且针对这些竞争趋势,特别是过去10年外包给了中国。由于这种变化,名牌体育鞋业才得以继续在欧洲发展壮大。欧洲零售商和消费者从优质进口产品中受益匪浅,而欧洲制鞋机械制造商对亚洲制鞋业的出口也显著提高。
文章指出,不能用反倾销政策来暂时缓解一度受保护的欧洲某些部门面临的全球竞争。如果反倾销政策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而非基于严格法律和经济标准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将严重损害欧盟与中国的关系,并向面临全球竞争的欧盟其他部门发出一个有害的信号。
2006年2月22日,代表进口商和零售商利益的欧洲贸易商协会和欧洲消费者组织发表联合声明,反对欧盟委员会向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两大组织在声明中强调,欧盟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鞋类产品的价格上涨,而这一“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应欧洲一些鞋类生产商的要求而采取的,不符合欧洲消费者、零售商和进口商的利益。据欧洲贸易商协会推算,根据皮鞋类别和质量的不同,欧盟征收的反倾销税将导致皮鞋的零售价格至少上涨10欧元/双甚至更多,这将对欧盟低收入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
声明指出,由于生产成本过高,欧洲的鞋类生产商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将导致鞋类零售价格过高。欧盟征收反倾销税并不能帮助欧洲鞋类生产商,也不能提高就业率,但却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效应。 该声明还指出,对中国和越南皮鞋征收反倾销税也不利于欧盟出口商的利益。对欧盟而言,中国和越南均是重要的出口市场,维持欧盟与这两个国家稳定和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至关重要。
而欧盟主要的零售商组织之--外国贸易联盟同样向欧盟委员会发出了非常严厉的警告,并指出:征收反倾销税对欧盟零售商的影响将是破坏性的。
三、中方观点
(一)政府立场
2006年2月23日,欧盟宣布拟从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就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发表谈话,对欧盟的做法表示不满。
崇泉表示,众所周知,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劳动成本低,具有该行业的比较优势。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中国鞋类产品对欧盟出口长期受到欧盟不公正的配额限制,欧盟迫于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了配额管理。但此后仅1年多的时间,欧盟又急于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完全不符合当前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也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甚至欧盟内部的一些主要成员国也公开表示反对欧盟的这一做法。
崇泉认为,欧方在此案调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待遇裁决问题上缺乏客观公正性。皮鞋行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98%的企业是民营和外资企业,而欧方却无视这一事实,否决了所有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并拟征收反倾销税,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公平贸易的原则。
崇泉表示,中方要求欧方公平对待中国的应诉企业,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与评估,以作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裁决,确保中欧鞋类贸易正常、有序的发展。
(二)行业协会
温州市鞋革协会认为,制鞋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温州全市近4000家制鞋企业,产业规模、品牌体系、产业链和营销网络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下薄利多销,不可能做低于成本的交易。此外,很多温州制鞋企业均以高价从欧洲引进技术、设备及材料,更不可能再把生产出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到欧洲。
(三)制鞋企业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连续对中国输欧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两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49亿美元,创下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之最,涉及中国1200余家制鞋企业和400多万工人。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约有150家的中国皮鞋生产企业和约30家的劳保鞋生产企业准备应诉。
2006年2月8日,广东省8家制鞋企业在广州发起成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发布初步立场文件。在初步立场文件中,该联盟表示,坚决反对欧盟此前全面否决中国13家抽样调查皮面鞋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初步裁定。同时,对皮面鞋案中申请方作为欧盟产业代表的资质提出质疑。
该联盟认为,欧盟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不能归咎于中国出口的产品,二者无因果关系。如果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中欧鞋类产品的正常贸易,并增加欧洲进口商的成本和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
欧盟根本无视数家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的事实、否决所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有悖常理。
四、相关分析
(一)欧盟的内因
反倾销是一场利益争夺战,是缓解内部压力或者转移内部矛盾的工具。欧盟此次对华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映出其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在鞋类产业问题上,欧盟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葡萄牙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瑞典、丹麦等国则代表着“贸易自由主义”的呼声。
利益点的不同造成了欧盟内部成员态度的不一致。德国等北欧国家在纺织品和鞋类产品方面的结构调整较早,比较成功地转入到价值链的上游,因而对中国产品占领中低端市场并不惊慌;但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却行动迟缓,因而直接感受到了中国低价产品的冲击。所以,这些国家强烈要求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比2005年的纺织品贸易争端,可以看出欧盟此次鞋类反倾销采取了种种“不按规矩出牌”的做法。统一税率和不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等“不讲规矩”做法意图在于平衡内部矛盾。根本原因在于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经济机构的差异,这使欧盟在出台反倾销政策时必须更注重“平衡”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
“鞋案”成为欧盟制造商和零售商“角力”的另一个战场。一方面,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要求欧盟采取措施限制中国鞋类产品的进口,保护落后的制鞋业。另一方面,欧盟大型零售商50%以上的鞋类产品从中国和越南采购,而采购期又长达6~8个月。如果限制亚洲国家生产的鞋类产品,进口商和零售商难以及时调整采购方向;如果反倾销税将每双鞋的生产成本提高4~6欧元,欧盟市场上鞋的零售价格就会上涨15~20欧元,容易“激怒”消费者。
“4%~19%”的渐进方式就是为了照顾欧洲零售商的利益,使其获得足够的缓冲时间调整商品结构和削减成本,甚至来得及去寻找中国以外的生产商或贴牌工厂。同时,为了照顾另外一些欧洲知名品牌拥有者的利益,运动鞋基本上被排除在反倾销名单之外。
曼德尔森此前明确表示,对于渴望获得亚洲廉价商品的零售商、以及声称85万个本地就业机会受到威胁的欧洲制鞋商,已经最大限度地兼顾了二者的利益。
(二)中国企业自身原因
中欧鞋类贸易摩擦加剧,也有国内制鞋产业自身的原因。
制鞋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许多国外制鞋企业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鞋类产品的生产环节外包给中国企业,自身则控制研发和销售渠道。中国制鞋企业只是简单的“加工车间”,赚取微不足道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外国厂商赚取。但对于中南欧鞋企而言,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来自欧盟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外包,而是源于进口的增多。这种“贴牌生产”方式使中国鞋类产品很容易成为欧盟制鞋产业结构调整的“替罪羊”。
此外,国内制鞋企业的鞋类产品档次不高,出口单价偏低,部分企业为争抢国外市场份额不惜互相杀价,将价格压得很低,在国外市场大打“价格战”。2005年,我国出口欧盟的鞋单价仅为2.71美元/双,与欧洲国家鞋价相差数倍,很容易授人以柄,成为“低价倾销”的借口。
(三)统一税率问题
1996年,欧盟出台相关法规,决定对中国企业恢复分别裁决,只要企业证明是“独立运营的”,欧盟可以为其确定单独税率。在“鞋案”中,涉案产品多达33个税则号,在档次、价格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欧盟不进行市场细分即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实施统一税率,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这更体现出欧盟对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是一种贸易保护行为,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
(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1997年,欧盟开始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查。涉案企业可以在调查问卷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盟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给予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税率。按欧盟反倾销的有关标准,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须具备5项条件: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但在此案中,13家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被驳回,这些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本案中的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并未得到任何解释。
维尼格访华期间表示,浙江99.9%的制鞋企业为民营或私营企业,这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条件,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尽管相关企业已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但却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国内企业在整个反倾销程序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根据反倾销税计算的替代国方法,国内制鞋企业欧盟的销售很容易构成“倾销”、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欧盟也很容易组织证据,指控中国制鞋企业的成本以及价格“低于合理的水平”。
五、总结
尽管此案的起因是欧盟内的利益分化问题,但中国鞋类产品的贴牌生产方式和出口秩序混乱也给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一定的“口实”。从西班牙的“烧鞋事件”到欧盟连续的反倾销调查,国内制鞋企业如何改变出口模式、规范出口行为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希望国内其他产业以此为鉴,及时改变低价竞销的销售方式,转变产品结构,增加研发投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加快品牌建设,利用品牌拓展海外市场,真正“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