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1月1日公布了此项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己二酸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这起调查始于2008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下称辽阳石化)代表国内己二酸产业提交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商务部称,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己二酸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涌入中国市场,国内产业生产扩建项目被迫搁置,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未能相应增长,产量和销量呈现下降趋势,库存数量出现上升,市场份额下降,产业的成长和发展受到抑制。
商务部援引的数据显示,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小幅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2.45%,2007年和2006年相比持平,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3.06%。
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持续下滑。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下降4.93个、7.92个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0.59个百分点。
均在2%以上,进口数量均超过中国己二酸进口总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同时,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各年度均超过60%,且呈快速增长趋势。商务部认为,被调查企业可能会进一步向中国扩大出口,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商务部最终裁定,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中信证券行业分析师殷孝东认为,在进口低价己二酸的冲击下,中国国内企业面临较大的压力,此次裁决能够保证生产企业的利益,使国内己二酸产品价格有所提升,企业生存环境将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