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同时又有可能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反倾销法是进口国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能够较好地保护进口国的经济和进口国生产厂家的利益。但是,反倾销法的内容制定和执行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超出合理范围,便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同样会导致妨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后果。当前,国际反倾销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些被当作不正当国际贸易竞争的借口。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修改与完善。这既是维护正常国际经贸秩序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必要条件。
我们应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的法律框架内,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我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政府和企业也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但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使各国间的贸易产生摩擦是不奇怪的,出现反倾销案件也是正常的。各国间发生贸易摩擦应依据世贸组织规则来解决。世贸组织规则规定,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是一项法律行动,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凭借符合法律规定的充分证据主张权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被诉倾销和列为反倾销调查并不可怕,只要充分把握好应诉的规则和规律,据理力争,就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在国际经贸舞台上,不应诉基本上就没有讲理的机会,就是甘愿受罚。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既承担了义务,也应享受权利。对任何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及做法,我们均可理直气壮地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从而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
从近年来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可以看出,一些国家无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带着歧视和偏见,选择不合适的替代国,抹杀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对我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反倾销成为一些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背离了反倾销的初衷。对此,我们必须拿起维权武器。而合理维权必须要有健全的反倾销调查应诉机制。
专家认为,从目前看,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制仍不够健全,反倾销案件耗时过久,调查不利。长期以来,我国出口商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而且出口过分集中于发达国家。这种相对的低价竞争状况和出口市场的集中,极易引起进口国的关注。而一旦面临反倾销指控,我国出口企业常常不辩自退,应诉不利。由于反倾销案件时间性强,如果被起诉方不能及时参加应诉,不及时提供材料,将依据起诉方提供的材料做出裁决,即各国反倾销法通常采用的IBA(最佳已知情报)。我国企业的不应诉以及应诉不利,使得我国一些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又往往因此而导致恶性循环。
我国的反倾销诉讼协调机制也不利。反倾销诉讼牵扯到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层面的协同。目前就政府而言,其反倾销管理组织系统和运作机制的效力还有待提高;行业协会对业内企业的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尚有欠缺;企业缺乏必要的信息储备,过多依赖政府,主动抗辩意识不强。
反倾销调查机制和诉讼协调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对于一些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措施,我国政府和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给予有力回击。在反倾销实战中取得经验,从而培育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调查应诉机制。作为政府,当前应通过谈判,要求一些国家消除对我国施加的不公平待遇,采取对等原则保护我国企业。同时,应进一步严格产品出口秩序,避免企业间的压价出口竞争,避免倾销行为,不授人以柄。对企业来说,要充分认识到提高产品质量、档次,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以优质优价产品占领国际市场是决胜之策。无论如何,对反倾销调查采取不应诉的消极态度是不可取的。
当前,面对频频不断的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指控,相关企业应联合行动,共同积极应诉。因为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为什么要联合行动?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只有涉诉企业团结起来积极应诉,才有胜诉的希望和可能。专业人士总结国际经贸实践后指出,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大不一样。我国应诉的企业,即使最后裁决倾销成立,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而应诉后,相当一部分的反倾销调查根本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