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会计制度、会计规范方面的改革,而且也制订了一套会计准则,在不少方面正在或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这为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不过,目前的改革并未完全到位,在会计实务中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使得我们在反倾销诉讼中处境艰难。
譬如,生产成本的核算。按照《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惯例,计算生产成本一般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费用;二是管理、销售费用;三是内外包装费用及其他费用。而我国的生产成本只包括“企业为生产一定种类和数量产品(或劳务、作业)所消耗的与生产及生产组织管理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及职工福利等直接费用及企业所属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制造费用或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营业费用。显然这种生产成本与国际惯例确认的生产成本无法进行比较,缺了多项内容。一旦遇上反倾销调查,国外反倾销当局往往会否定我国涉案企业所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
会计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多方面的影响。第一,无法准确进行预警。根据我们会计信息对国际市场进行调研、观测,很难分析出我国出口产品有倾销隐忧。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低定价是与窄口径的生产成本相一致的。但按国外宽口径的生产成本计算,我国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价格就是倾销,国外相关产业就会发起反倾销。这些年来,我国企业未能进行有效地反倾销预警,不能说与此无关。第二,很难稳、准、狠地对外发起反倾销。由于我们的会计信息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具有不可比性。依据这种会计信息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往往也很难作出对进口产品的倾销及损害裁决。被诉方往往从会计层面的因素提出抗辩。作出裁决时,如果我们不依据国际会计惯例进行,对方可把我方告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按国际会计惯例进行,我方人员又不十分熟悉国际会计惯例,更谈不上运用自如了。迄今为止,我国对外只发动了40多起反倾销调查。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对华发起的倾销调查,有时一年就超过40起。事实上,我国的日用化工、胶卷、汽车、电子等许多行业饱受国外倾销之苦。不能有效地发起对外反倾销,也就很难遏制国外的对华反倾销,收不到以攻为守的效果。第三,很难取得反倾销应诉的预期效果。反倾销应诉中的抗辩是对反倾销起诉者最有力地反击。应诉取胜的法宝:一是法理内容的准确运用;二是会计证据的确凿客观。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应诉企业的问题主要出在第二条上。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常常以国际惯例为由,拒绝应诉者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会计信息。
通过分析上述三个方面的宏观因素,结论是:在现阶段甚至在可以预见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出口产品成为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的事实不会改变,它具有客观必然性。但对此我们并非无所作为。通过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改善对外贸易的大环境,将会有助于减少国外的对华反倾销指控。通过改革会计制度,完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将会从技术层面上为我国的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提供支撑。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我们努力改善宏观经济环境,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创新式的工业发展道路,我们必将会走出反倾销重灾区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