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对华产品反倾销制度不同,欧盟1998年4月出台了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规定,欧盟将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来审查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修正案规定了五条标准,经欧委会审查,企业若能达到欧盟规定的五条市场经济的标准,则可不用替代国正常价格,而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这五条标准是:
1? 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得有国家干预;
2 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
3 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下的法则,不得有歪曲。生产成本构成、财务收支状况方面的详细说明,要反映市场经济关系。企业财务、记帐、分类、合并、调整帐目的原则,制表原则、数据处理、帐目调整、赊帐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不得有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遗留的财务问题;
4 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
目前,印度、马来西亚、土耳其和泰国等,在对华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均效仿欧盟的上述标准和做法。
根据上述修正案,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应诉企业必须主动申请并举证,经欧委会调查核实同意,方可取得。如果拿不到市场经济地位,则看是否达到分别裁决条件。
标准一: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干预。
该标准表面上似乎回避了企业所有制问题,针对产品构成要素和销售定价。但实际上问题的背后,仍涉及所有制问题。欧委会在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供应的情况,以及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情况,以及工人工资构成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构成要素是否是在市场机制下运作。在欧委会看来,凡是来自进口或私营企业的原材料,都是市场关系,而来自国有企业的原材料,这可能含有政府干预成分。因此,在通篇问卷中,欧委会不仅看应诉公司的所有制情况,而且还要看该公司生产所需,是由何种所有制企业提供的。如前所述, 没有外贸权的公司和确定有内外销比例的外资公司,被认为没有销售自主权。
标准二: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
该标准考查企业是否有一整套准确的会计帐目,记录生产成本、生产投入如土地、原材料、劳动力等,以及记帐所遵循的原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法律是“一法两则”,即《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该说,我国企业会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国际会计标准没有本质的差别。问题是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严格按照一法两则记帐。厦门某石材企业系私人企业,但是记帐严格清晰,财产的来源清楚,折旧摊销规范,财务入帐走帐明了。欧委会办案人员到该公司核查两次,反复核查发票、凭证、明细分类帐、总帐和报表,最后给予该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用该公司出口价格与该公司成本加费用加利润比较,该公司没有倾销。
标准三: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下的法则,不得有歪曲。生产成本构成、财务收支状况方面的详细说明,要反映市场经济关系,包括企业财务、记帐、分类、合并、调整帐目的原则,制表原则、数据处理、帐目调整、赊帐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不得有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遗留的财务问题。该标准主要是考查企业的资产和产权情况。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财产拥有产权,在转制过程中,企业所需资金,向银行贷款,有时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政府介入,银行该笔贷款转成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而该标准就是要明确企业自己的产权情况,资金帐目往来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自身在承担债务。所以,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其贷款和偿还的情况,说明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来龙去脉,折旧摊销情况。
标准四: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同样是厦门的石材企业,某集体石材厂就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集体企业是全体员工所有的企业,但是这并非法律上所讲的产权所有,企业员工辞职,并不能带走任何财产;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要归主管机关管理,企业员工并不能分得财产。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与欧盟要求汇率遵从市场汇率是一致的。
上述五个标准中,对企业而言,主要是标准二和标准三,其他标准相对容易。这与企业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在迄今为数有限案件的实地核查中,被查企业的财务制度有待完善。有些企业没有独立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或非常简单的报告,没有详细的资金帐目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