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政策矛盾的调节器。WTO体制的形成不单纯是一个自然规则的形成过程,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带有国家的政治经济的价值取向。一个与WTO基本原则不相容的协定事实上也能成为确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构成部分。如何在贸易自由化原则与贸易保护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法律上的理想的平衡点一直是国际贸易法上的难题。“公共利益”是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设置“公共利益”条款可以在复审中避免对自由贸易的过当限制,也可以及时地中止反倾销税以适应变化中的国际贸易关系。
2.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调和的必要工具。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为遭受倾销之害的国内产业提供保护性救济。在未设有公共利益条款情形下,反倾销程序中欠缺机制考虑本国竞争与消费者利益,反倾销执行机关在法律授权之下,仅仅是单独的行政裁量,不会考虑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可以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调和提供一种工具。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时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单方利益,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复审也可视情况的变化决定是否中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平衡各方利益。
3.反倾销税征收与公平贸易矛盾的调和。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对于出口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之正常价格销售之倾销行为征收的特别关税。其主要理念在于制裁倾销这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公平贸易之理念,即促进国内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福利。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公共利益”条款对反倾销税征收和公平贸易矛盾的调和作用尤为明显,如2004年月10日,我国商务部复审决定中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等国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