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倾销商品的进口。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销售产品的行为。因此,要确定进口的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关键是要确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日本反倾销政策规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这里所谓的“正常贸易”不包括以下三类交易:一是售价低于成本的交易,即销售价格不足以抵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一般管理费用以及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合理利润;二是产品的销售价格无法使生产商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产品的生产成本及一般管理费用的大批量的交易;三是发生在有关联关系的卖主和买主之间的交易。
至于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则根据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外国出口商向日本进口商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如果没有直接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有关联而使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不可信,那么应当以进口商首次将进口产品转售给日本国内与出口商无关的独立买方时的售价为确定该产品出口价格的依据。如果进口产品在进口后转售前这一时期内经过加工制造,应当以扣除加工制造过程中增值部分后的转售价格作为该产品的出口价格。
为了使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能进行公平的比较,日本反倾销政策还规定,在比较前应扣除差异性影响因素,将两者调整至同一贸易水平。这些差异性因素包括:贸易水平、交易数量、支付条件、产品的质量差别、质量保险、售后服务以及税收等。
(2)日本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根据日本《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法令》的规定,所谓日本产业,是指其同类产品的产量占整个产品产量主要部分(50%以上)的日本生产商。但是,如果生产商本身就是进口商,或者与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联,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进口商或出口商,直接或间接被进口商或出口商控制,直接或间接被进口商或出口商控制的第三者控制,而且有理由相信这种关联关系使该生产商的行为和其他国内生产商不同,那么,该生产商将被排除在日本产业的范围之外。然而,如果该生产商在申诉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前6个月已经不是倾销产品进口商,或者它仅进口极少量的倾销产品,那么,这种生产商仍然属于日本产业的范围之内。至于判断倾销对日本产业造成损害的标准,则适用GATT/XX;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倾销对日本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对日本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倾销对日本新建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此外,在确定损害时,还要考虑下列因素:倾销产品的进口量(进口的绝对数量是否增加,与生产或消费相比较后的相对数量是否增加);进口对国内产品价格的影响(进口价格是否相当程度地低于国内价格,国内价格受到进口价格牵制的情况);进口对国内生产企业的影响(与国内产业状况有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包括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生产率以及投资效益等)。
(3)日本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与倾销商品的进口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日本反倾销政策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能够证明由于倾销的影响,倾销进口品正在对日本产业造成损害。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非倾销因素对产业的损害影响,并且不应当将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品。这些因素包括:非倾销价格进口数量及需求减少或消费情况的变化,外国生产商或本国生产商的限制性商业习惯以及外国生产商之间的竞争、技术进步和国内产业出口状况、生产率等。
(4)实施反倾销对保护日本产业具有必要性。根据日本反倾销政策,要实施反倾销,除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认定倾销事实以及由此产生实质性损害等事实之外,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日本的相关产业。这就是说,如果当日本政府同倾销国政府达成某种协议之后,日本政府认为没有必要通过采取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日本产业时,即使存在倾销和损害,也不必对倾销进口品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