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规避"(circumvention)是指,一国产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
综合目前国际贸易领域的实践,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进口国境内组装(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零组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这种规避主要是利用零组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之内,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第三国境内组装(Third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出口到进口国。这种规避方法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产品轻度改变(MinorAlteration),即出口商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型等,以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而确定的征税对象,进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4、产品后期开发(Later-Development),即出口商使用新的技术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功能性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相同。
针对反倾销"规避",有的国家采取了反规避措施。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即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种行为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行为。欧盟是较早采取反规避立法的国家集团。1987年6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1671/87号条例,世界上第一个规制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诞生(螺丝起子条款)。1988年欧共体反倾销法全面修正,螺丝起子条款被纳入修正后的反倾销法(理事会条例第2423/88号)的Art.13(10)。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条例第3283/94号通过新的反倾销法,其中Art.13反规避条款规制的范围大大超过了其前身。现行的欧共体反倾销法--理事会条例第384/96号,也没有改变Art.13的内容。
美国的反规避规定第一次出现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措施的适用,一方面有利于遏制不公平贸易的泛滥,同时又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推行大开方便之门。许多国家认为该措施的制定违反了《反倾销守则》的规定乃至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1990年3月22日,总协定的一个特别专家小组一致做出结论,认为欧共体对适用进口部件在欧共体组装的产品课征反倾销税违反了GATT的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和欧共体竭力将反规避措施纳入总协定的《反倾销守则》中,但这一政策遭到了"新工业国家"包括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的反对。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科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最后协议草案,此即"邓科尔草案",其中也包括反规避条款。
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中的《关于反规避的规定》看到,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反倾销规避措施将被纳入到WTO反倾销协议的体系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