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学家多米尼克·萨尔维特对倾销概念的解释是:倾销是出口厂商以低于成本,至少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向进口国销售,是国际贸易甲的不公平交易。这一定义过于简略。最为权威的概念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引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作了相似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在以上学者的论述、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并由此对该国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不公平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