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际市场也不例外。反倾销必须依法进行。依甚麽法?当然是依国内法。但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很不完备,不能满足反倾销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要求。当前最紧迫的就是要完善反倾销立法,同时还要健全反倾销机构,增强反倾销法律意识。
反倾销法是国家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往往成为国家贸易管制法规的核心。由于其地位非常重要,而内容又非常复杂,既有基本的原则性规定,又有种种具体的规定;既有实体性问题,又有程序性问题,不可能把所有的内容都包罗在一部法律之中,因而必须建立由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组成的、成龙配套、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体系。
(1)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倾销基本法。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一种国家行为,其基本法律依据应当是国家的立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效力层次高,权威性高,在国际上影响大,具有强大的震慑力量。反倾销基本法规定反倾销的基本问题,如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倾销的定义;认定损害的基本标准(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界定标准等);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倾销幅度计算标准;产业(包括地区产业)的定义;相似产品的定义;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裁决和执行的机构及其权限划分;反倾销调查、裁决和执行的程序;反规避措施等。
(2)根据国家反倾销基本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家反倾销法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把反倾销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增强反倾销法的可操作性。
(3)国务院具体负责反倾销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反倾销的部门规章,对反倾销过程中的具体执法问题作出规定。其他与反倾销相关的行政部门也可以就执行反倾销法律法规问题制定部门规章。
(1)设立统一的国家反倾销协调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该机构就反倾销问题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个机构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有权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倾销行动。为了防止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可以考虑把现行分散行使的部分权力交付统一的机构集中行使。例如申请受理权、立案决定权、组织和协调调查权、终裁复审权、公告权等等。
(3)配备足够的反倾销调查专业人员。反倾销调查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一旦提起反倾销调查,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目前我国负责反倾销调查专业人员的数量根本不能胜任反倾销调查的任务,这种状况亟待改变。根据我国所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和任务,反倾销调查专业人员的数量应配备到一、二百人为宜。
要防止我国在国际上被反倾销和制止外国对我国的倾销,首先必须解决对反倾销的认识问题。因此,要大力加强反倾销法制的宣传教育。反倾销法制教育,不仅应在企业中广泛开展,而且应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中开展。如果上上下下都树立起反倾销法制观念,增强反倾销法律意识,我国的反倾销工作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