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反倾销调查”实际上就是一场国际贸易“信息战”,应诉反倾销调查的过程完全可认为以看作是对企业信息管控能力的考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信息管理能力方面普遍地不尽人意,对及时获知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漠然态度有时甚至到了十分让人吃惊的地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进口国的社会舆论对我国出口商品具有“倾销行为”的报道已经很多、甚至已经就此准备实施反倾销调查了,但是我国企业对此情况却往往一无所知。
在应诉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能够采取积极措施的前提是及时获得反倾销信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高度关注并且对此采取了相应的引导措施,如为了强化我国企业在反倾销预警能力,2005年我国商务部发出了《关于修改〈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这个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企业是反倾销案件的应诉主体,并且专门新增了有关建立反倾销预警程序的一章。
在这个修改稿中把反倾销预警信息定义为:“在调查方正式立案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复审、反吸收、反规避等工作的信息以及对我国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2005年以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广东省某些地区建立了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可以及时提供进口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进行反倾销的信息,让我国企业尽可能地提前掌握对方国家或者地区可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为我国企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提供有效的信息保障。
对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目前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就是有相当多的企业对信息的全面控制能力实际上比较弱,即使是在沿海一带一些出口规模已经比较大的企业来说也是如此。许多企业不仅不能够做到“知彼”,甚至不能够做到“知己”,就是对自己所拥有的信息“库存”往往也不甚了了。对于相当多的我国民营企业来说,对在国际贸易中应当及时收集、传递、处理、反馈信息的重要性却普遍认识不足。按照WTO中有关反倾销调查的规定,如果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被调查的企业提供的应诉材料不能够充分说明情况,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不采纳其应诉材料,而依照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判定为缺席裁决。因此受调查企业只有通过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应诉后的不予立案、没有构成实质性损害等比较有利的结果。
虽然看起来倾销本身仅仅是涉及具体企业的微观行为,但是按照反倾销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常常是面对被调查国家或者地区全部相关企业的。由于我国部分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特点不甚了解,在应诉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搭便车”的投机心态,不切实际地期望在别的企业赢得了反倾销诉讼以后能够搭个“顺风车”,岂不知按照反倾销规则的规定,无论出口国企业是否被列入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都是属于被调查范围内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企业由于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不得不退出出口市场的不良局面。因此,企业建立自身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