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然而,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呼声的背后,反倾销措施却从未放慢前进的脚步。
1.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的同时,都在致力于WTO框架内的保护伞。反倾销措施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被堂而皇之地搬到国际贸易舞台上来的,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报道,1999年,全球范围的反倾销诉讼案件较上年增长了41%,达到328起。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内部也进行着反倾销的较量。如日美之间、欧美之间、日欧之间的反倾销斗争经年不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反倾销措施的初衷是对破坏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予以惩戒,迫使其走上规范的国际贸易自由化轨道,然而对于发起国的对等产业而言,反倾销措施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保护,它所带来的益处短期内要较降低成本和加快技术创新来得更直接、更容易。如美国国会去年通过“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抵消法”,规定财政部海关向外国厂商课征来的反倾销税或平衡税,将逐年均分给受到外国倾销打击的本国厂商。由于该法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因此尚未实际执行,即已引来世界各国的反对声浪。从这个大背景来看,近年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只是连续剧中的一个片段而已。
2.反倾销指控日益成为发起国内部政治斗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一国政府往往迫于国内政治压力,特别是受进口产品冲击大的利益集团和反对党的压力,才顶着外国政府贸易报复甚至是损害双边关系的压力挥舞起反倾销大棒。从我国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出口拳头产品大多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而对这些产品而言其他国家可能是比较劣势产品,在就业、产业关联效应、结构调整和退出障碍等压力综合作用下,后者并不情愿让出既得利益(至少在比较竞争优势产业升级完成之前是这样)。从这个考虑出发,藉提出反倾销指控之名,行保护比较劣势产业之实,也就不难理解了。
3.反倾销的深度(反倾销税的高低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广度(反倾销产品范围的多少)与国与国之间综合实力的较量密不可分。应当说,反倾销问题不仅仅是当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纠纷问题,更是当事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的较量(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贸易报复)。在国际舞台上拥有综合实力优势的国家或地区(强势集团)往往占据反倾销战的有利地位,因为它有更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筹码。弱势集团由于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对于强势集团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在这场讨价还价较量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提出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就是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而被起诉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4.反倾销措施是一个负和博弈(negative sum-up game)过程。从短期来看,首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占有暂时的有利地位,但从长期看,总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因为受指控国会利用各种条件(也包括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报复,当然这种报复未必是完全对等的,如前所述,它一方面受双方综合力量对比的影响,另方面受双方不对等的贸易关系(双边贸易量、贸易结构和贸易条件)的左右。我国受欧盟反倾销指控多的原因恐怕不能说与我国没有很强的贸易筹码有关系。我国在许多高附加值的资本货物上要从欧盟进口,这样就形成了对欧盟产品的贸易依赖。反观欧盟,对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依赖性就比较有限,毕竟像纺织品、成衣、玩具等低附加值产品,还存在着像墨西哥、印尼、泰国、越南这样的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