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经济学定义,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二是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
商品倾销属于企业的行为,企业倾销可能导致利润暂时下降,甚至亏本,但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挽回倾销的损失:一是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或压低工人的工资,榨取高额利润,因此损失了国内消费者剩余;二是获得国家提供的出口补贴,但出口国的国民福利出现净损失;三是打跨国外竞争者,占领市场后再提高价格,导致进口国的生产者剩余减少,甚至扼杀进口国该行业的发展。另外,倾销也促进了竞争,推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并激励生产者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能力,因此带动了世界同行业的发展;倾销使进口国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从而提高了进口国消费者剩余。
但是,倾销行为一旦满足下面三个条件,进口国将按WTO规则实施反倾销措施: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通过征收关税的局部均衡分析,进口国的总福利水平下降了,消费者剩余损失了四个部分:(1)提高关税后国内生产的产品价格上升为国内生产者增加的剩余;(2)保护效应,即在关税保护下国内生产的增长;(3)为政府从征收关税中获得的财政收入;(4)消费效应,即导致价格上升或需求下降的结果。上述(2)和(4)的损失统称为贸易效应,国内没有任何人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是由于征收关税使本国的生产资源向效率较低的生产部门转移,其没有比较优势,因此造成国民福利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