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短纤反倾销案是纺织品反倾销第一大案,备受瞩目。该案在2007年4月11日结案,美方给予了第一大涉案企业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4.86%的反倾销税率,这一税率不仅高于整个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也大大高于美国商务部自己的初裁税率,且与“美国反倾销案件的终裁结果一般都较初裁好”的惯例不相符。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解释,大发化纤公司是因为公司在进料操作上没有区分原料的颜色,导致产品成本不一,因此将大发的反倾销税率特别提高了0.47%。
宁波大发化纤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该公司副总经理钱军表示,当时美国商务部前来公司调查时,公司特地谈到了这一问题,但美方表示许可这样的做法,未将其列入产品定价因素。但在终裁时却以该因素为由提高税率,并以参照国印度的最高原料价格来计算原料的成本,从而导致公司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反倾销税率。钱军表示,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计算方法,如果美方仍按初裁尺度进行判决,大发实际上不存在倾销。因此,大发有信心纠正这一不合理判决,争取更低的税率甚至零税率。
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表示,中国产聚酯短纤先后遭遇到了欧盟和美国两大主要市场的反倾销调查,而且中方企业在欧盟反倾销案中应诉失败,已经基本退出了欧盟市场。如果在美国市场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持续下去,也将直接影响美方对中国整个聚酯短纤行业的态度,将影响宁波乃至中国聚酯短纤业的发展。美方的这种尺度不一的做法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全程负责该案的中方律师代表李法寅也表示,美方的判决干涉了企业内部业务流程,没有法理依据,也推翻了美国商务部自己的判决,是很不公平的,这种情况在此前的案件中没有遇到过。
据悉,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已经立案受理该上诉并展开调查。
在此次会议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涉案应诉企业通报了2008年5月即将举行的案件复审情况,以便涉案应诉企业做好准备。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实行反倾销税回溯征收制度,反倾销案件结案后,每年进行一次复审,以决定前一年最终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该案件在2007年4月的终裁只是临时税率,而不是最终的反倾销税率。为此,涉案企业,除获得零税率的慈溪江南化纤公司之外,都将面临新一轮的应诉压力。获悉这一情况后,原先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均表示要参加到应诉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