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我国曾对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了期限15年的承诺,而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了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主要原因。 2004年以来我国为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做了很大的外交努力,迄今获得了40多个国家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然而欧美等国至今都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还提出了各自的市场经济标准,用于判定反倾销对象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表面上看,反倾销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实质上却是一个政治与外交问题,其背后是国家利益的博弈。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调查,是我国目前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实施反倾销不是一个国家政府的随意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出口国产品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被错误地裁定为“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国际贸易实质是不同国家的利益互换,反倾销只不过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不遭受损失的手段,所以,反倾销的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维护进口国的国家利益。现存国际贸易体制是由欧美等国主导建立的,欧美等国作为利益既得者当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在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既得利益,他们用于反倾销的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标准其实都是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撼动了现存的国际贸易格局,对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胁。就像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经济扩张频遭黑手一样,日本作为西方工业化七大国之一,显然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当日本出口商品威胁到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时,日本同样要遭受反倾销。我国从2001年入世以来,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顺差不断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论是否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否符合欧美等国的市场经济标准,都会得到比别人多得多的反倾销调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不断升级,反倾销逐渐演变成为许多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反倾销既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又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常常会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造成“双输”的结果。
反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一方面,进口国通过反倾销限制某种产品进入,必然增加国内该产品的生产,而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由于缺少国际竞争优势,增加的产量难以出口;另一方面,进口国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会增加对本国稀缺的生产资源的需求,进口国原本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资源需求增加以致资源成本提高,从而减弱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出口贸易受挫。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分工的因素,才能实现经济资源最佳配置,进口国利用反倾销保护该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既破坏业已形成的国际分工,又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社会净福利。反倾销以牺牲国内消费者和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仅仅保护特定商品的生产者的利益,不仅使进口国损失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利益,而且使消费者损失国际交换利益,从而使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产生社会净福利损失。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出口国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时,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将会迅速地缩小,甚至被迫退出进口国市场。反倾销还具有一定的连锁效应,一个国家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常常会有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跟进,也就同样的产品提出反倾销。反倾销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作用。影响产业结构发展。反倾销会极大地打击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在出口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担负重要的支撑作用。
出口国遭受反倾销的产业,其大量的出口产品只有转回头来投入到本国市场,与本国原有的产品抢夺市场,这势必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以至于产品严重积压,大批工厂被迫停产,严重影响出口国产业结构的正常发展。影响规模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企业在一个相当大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递减,因而具有贸易优势。但规模经济的实现与市场容量有密切关系,只有市场广阔,企业才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生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才有竞争力。而反倾销则会造成市场缩小,限制出口国企业规模经济。四是影响利用外资。反倾销会使出口国外资企业逐渐减少或丧失海外市场份额,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外商对出口国投资的信心,甚至导致外商从出口国撤资,对出口国扩大利用外资产生恶性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调查与制裁的“重灾区”: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居高不下。自1996年以来,我国年年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受反倾销指控的案件有增无减。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越来越多。上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进入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反倾销指控的行列。反倾销案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广泛。以前反倾销多是针对我国的五矿化工产品,现在已经扩展到家电产品、农产品等。反倾销指控不仅涉及我国的内资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针对我国的三资企业。反倾销案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
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的情况。而且我国企业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秩序混乱,经常出现企业低价竞销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欧美等国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是按照我国的实际生产成本确定,而是依据“替代国”的成本价格来决定,常常被判定为倾销而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我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国际贸易不仅是国家利益的互换,并且是国家实力的体现,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从长远看,不仅严重损害出口国的利益,而且造成进口国的利益损失。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倾销与反倾销的发生。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各种行政性垄断,作为市场经济特征的货币自由兑换、劳资工资谈判等还未确立,我国政府的职能还保留着计划经济的一些痕迹,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严格依法行政,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政府成为市场的完善者、保护者,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表面上看,WTO协议由成员国政府签署,WTO事务是政府间事务。但是,WTO事务直接关系到企业、行业、产业利益,企业和代表企业、行业、产业利益的商会是WTO事务中的利害关系方。WTO规则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制定的,而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因此我国应鼓励企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通过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成本等途径开展合理竞争,防止出口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在倾销和反倾销中,行业组织能够发挥政府难以发挥的作用。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行业组织可以收集本行业市场经济运作的资料和证据,统一对外开展本行业的市场经济运作的宣传,积极争取行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目前,我国的行业组织很不健全,各个行业的企业由于缺乏行业组织的协调,加上个别企业缺乏自我约束,为了占领市场,进行恶意竞争,不仅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我国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沟通、磋商和避免过度竞争的作用。
由于对WTO有关反倾销规定缺乏研究,我国多数企业在遭到反倾销起诉时通常都不应诉,使进口国有权使用所谓的“最佳可获得信息”直接裁决,其结果往往是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当外国产品对我国进行倾销时,我国企业又缺乏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错失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最佳时期,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发展,而且导致国家利益损失。所以我国应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和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维护国家利益。
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低水平上过度发展,恶意竞争,大打价格战,科研创新投入严重不足,企业没有自己的特色,难以做大做强。因此我国应通过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特色、优势,通过新产品开发占领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2004年以来,随着我国展开积极的外交谈判,进一步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
1.何秀荣.对华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农业经济问题,2005
2.张海星.反倾销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宁夏社会科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