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欧盟投诉中国倾销的案件发生之后,很多出口企业有畏难情绪。明知欧盟市场非常重要,出口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便很难继续出口,但仍不愿积极主动应诉抗辩,被西方人认为中国外贸公司是“不敢打官司的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在国外打官司,按照国外的法律规定,由国外行政部门审理,很难胜诉。打不赢还不如任其裁决;
其二,应诉反倾销费用支出很大,如不胜诉更是浪费,不如转移出口市场,转而出口其它商品;
其三,如果被投诉的商品国内有很多公司经营,我出了力,花了钱,即使胜诉,别的企业继续低价出口,前功尽弃,还不如谁也别出口。
基于以上想法,出口企业不愿应诉。但企业殊不知,不应诉的危害会更大,如果我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被裁定为商品倾销,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也会对我出口产品相继征收反倾销税。
所以,当欧盟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凡是涉及到的公司均应联合起来,团结协作,共同应诉,这是争取胜诉的必要前提条件。
(2)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
一旦欧盟向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们应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并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并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欧盟有经验、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反倾销案,这有助于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为我们辩护。这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这需支付一笔律师费,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极为重要的。
同时注意,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这样也可以做到取长补短,由中外律师共同处理反倾销应诉工作。
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今后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当然欧盟要求提价的幅度能够抵销该商品在欧盟市场的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反倾销案是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的。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当然承诺过高价格,使我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的例子也有。
如何争取适当的价格承诺,这只能建立在前一段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注意先抗辩,后承诺,才能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极限,而且如果胜诉,则根本无须承担提价责任。如果不抗辩就提出价格承诺,无异于承认了倾销事实。如1991年在T/C纱一案中,我方先是积极应诉,使倾销幅度由40.2%降至23.4%,并积极进行了关于损害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了许多进展后,才提出15%的价格承担,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4)力争符合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