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法院运用普通法规则,对规则制定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将公法关系等同于普通民事关系而予以审查,其体现的不仅是政治上的监督,更对公民权利进行了实质的保护。在法国,最高法院就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撤销部长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在没有行政法的英国,进入二十世纪特别是加入欧共体后,英国的行政法治不断地吸收和容纳了欧洲大陆的影响,回应了时代的需求,现在,被公认为具有英国传统的私法模式行政法,同时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两种规则和治理精神,其独具特色的司法审查将行政权(当然包括规则制定行为)有效地纳入控制范围。两法系国家和地区,均重视对行政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并进而对其行为方式进行规定,而这一规定恰恰为对其规制提供了便捷的依据。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对行政规则制定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而这种规定除了为规则制定提供操作规范外,还为司法审查提供了直接的判断依据。因此,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规定。
结语:
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使得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日趋增多,而目前的监督机制又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这是不利于我国法治发展的。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同时,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也具有可行性。
①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175页。
②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③ 马怀德:《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4期,第34-36页。
④ 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2期,第38-39页。
⑤易亚萍、唐瑜:《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8日。
⑥ 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69页。
⑧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147页。
⑨ 刘兆兴:《德国的行政法治之路》,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