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协议原则,是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保密审理即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