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仲裁管理程序已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理事会所采纳,并提供予当事人采用。其宗旨在于保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则》”)所提供的灵活性的同时,务求仲裁管理的规范化和便利化。而且,该程序取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前的程序。为避免疑虑,本程序不会取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证券仲裁规则》。本程序可被纳入仲裁协议中,也可由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协议形式采纳。
本程序既不妨碍当事人根据《规则》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委任机构,也不妨碍其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某项特定的行政管理服务,而无须受本程序条文的约束。
无论是根据《规则》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委任机构,或根据当事人和仲裁庭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某项特定的或独立的行政支援,均不视为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本程序下的仲裁管理机构。除非另有声明,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行政管理服务,视为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本程序下的委任机构和管理机构。
1、以下仲裁条款可提供予合同各方当事人所采纳,拟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本程序下的仲裁管理机构,以仲裁形式解决潜在争议: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违反、终止和无效,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幷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管理程序》在香港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