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知,上述仲裁由达能亚洲作为外方股东的直接持股人提起,共包括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每一项仲裁都对应了若干个由相同中外股东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见列表)。
在7项仲裁申请中,代表外方的新加坡金加投资(Jinja Investments Pte Ltd.)、Myen Pte Ltd和Novalc Pte Ltd都是达能亚洲的全资子公司。而中方的被申请人则集中在4家公司,分别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实业),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顺发)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投资)。
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7份仲裁书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都是针对上述被申请人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以及违反条款引起的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与合资企业同样的产品,侵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有关渠道向本报记者转述了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其中,新加坡金加对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的仲裁申请,是针对中外股东所签订的第一批合资合同,即娃哈哈食品以及其它4个于1996年签订的合资合同。
而娃哈哈食品在达能和娃哈哈合资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作为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第一批5家合资企业之一,包括商标转让等主要合资内容,都体现在该公司的合同中,之后,所有合资企业也都由该公司来授权商标使用。
记者获得的当时的<合资合同>文件显示,第19章中,中方股东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对外方股东有如下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关于纠纷的解决,第26章第1条、第2条规定,双方若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而娃哈哈方面,则在先前的纠纷中就表示称,部分非合资企业在合资之前就已经存在,当时外方股东已经默认了这些企业的存在以及其生产产品的合法性。
除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实业(前身为娃哈哈美食城)之外,萧山顺发和广盛投资成为被申请人也事出有因——2000年是娃哈哈集团改制完成之后,2000年3月,娃哈哈集团旗下的第一家投资公司萧山顺发成立,该公司陆续投资了5家合资企业和8家非合资企业;2001年6月,第二家投资公司广盛投资成立,该公司在6年时间内共投资了10家合资企业和7家非合资企业。
显然,达能的仲裁申请精心选择了对象。记者咨询相关专家得知,所有的仲裁申请书都包括了引言、当事人身份、仲裁协议和适用法律、仲裁背景、被申请人义务、双方争议、仲裁员委托和裁决初步要求等8个方面。
不过,达能代理律师阮葆光拒绝透露申请书的内容,只是称更为具体的诉状要在将来提交。此外,本报获悉,达能方面已经委托了一位国际知名的法律专家出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