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国北京市某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6年10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争议仲裁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并于1997年1月16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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