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港章》第五十条规定:“本港航道中禁止船舶抛锚停泊”。
《上海港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第三条第1款规定:“(在长江口内)大型机动船(200总吨以上)、拖轮船队、大型排筏、扬帆行驶的木帆船,在雾天逆流行驶时视程须在1000米以上,顺流行驶时视程须在1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仲裁庭在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后认为,正在航行的船舶,遇雾视程减弱,在符合《上海港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第三条第1款的情况时,应在不违背《上海港港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下,立即就近择地靠边抛锚停泊或停靠码头。对较大的大型机动船舶仍应视其吨位和载重吃水等情况,酌情允许其航至适当的安全地点抛锚停泊。
“贝”轮在进入上海港长江口后,顺流航行在南水道时,于0730时遇雾视程逐渐减弱,于是在引水员的指挥下决定抛锚停泊。事实上,“贝”轮在0758时抛下右锚一节时,视程已减弱到40米至50米。因此,决定抛锚停泊的意图是无可非议的,但是,选择在航道中流抛锚停泊妨碍了他船的正常航行。是违背《上海港港章》第五二条规定的精神的。
“贝”轮从0758时抛下右锚,到约0810时与“浙海304”轮发生第一次碰撞,共约12分钟。由于没有判明当时当地的水流方向,采取的抛锚掉头措施失当,未能在充分时间内掉顺船身,加放锚链完成抛锚停泊操作(因此事实上不能成为锚泊船),这样也就扩大了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和增加了避碰的困难。
“长x”轮碰撞当时前后吃水均为9.6米,由于九段灯船附近水域当日低潮水深不到9.6米,这样的水深对当时状况下的“长x”轮来说,如果立即靠边抛锚停泊是不够安全的。因此,“长x”轮没有立刻抛锚停泊,而是作好到鸭窝沙锚地抛锚停泊的准备,这样做是顺应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不能认为是违反了《上海港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