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经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4月1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1998年5月26日,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98年8月4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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