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总公司和被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9日签订的《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00年5月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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