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92年3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灯饰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仲裁委员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被诉人的答辩书以及双方提交的补充材料和书面证据,并于1993年4月1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仲裁庭收到了双方各自提交的补充书面材料并进行了交换。同时,双方曾就本案和解问题进行了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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