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分别设立秘书局和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或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或分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总会与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及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并负责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