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瑞典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公司于1995年12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有关派遣人员的H95167AF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3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人员派遣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的同时,还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已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后,对本案提出了反请求,仲裁委员会也一并予以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雇员因雇员扣留外国企业财物发生的争》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雇员因雇员扣留外国企业财物发生的争》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53553da2e58cfe9ab5c537b481b88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