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样的事情绝非偶然,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静传律师就告诫说,“由于我国现行国际商会示范仲裁条款只指定了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而却未能明确指定一个仲裁机构,因此,这些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导致很多当事人不得不将争议诉诸中国法院。需要引起警惕。”
“中国公司应谨慎使用范本合同,因为范本合同可能不会完全反映缔约双方的一些具体要求,你是否愿意花费多少时间、承担多大成本,而有时候,范本上提供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其裁决根本不能获得执行。”
路伟美国所的魏康馨律师(MaryBeth Wilkinson)进一步分析说,“在条款中仅仅写明‘争议将被提交国际商会’是有缺陷的,因为尽管ICC可以进行仲裁,但同时也还有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ICC或者任何执行法庭在读到这样的条款时,将无法确定双方是否打算将争议提交仲裁。” 魏律师说,最容易的方式是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注明“仲裁”字样,尽管看起来似乎过分简单,但在实践中很容易忽略。
同时,仲裁条款中应使用“将”、“应该”这样的词语,而不是“可能”或“可以”这样的词语,以确定双方选用的是“仲裁”而不是“诉讼”,因为仲裁与诉讼是互斥的,而仲裁裁决也是终局的。
在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时,比较受欢迎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伦敦、巴黎、日内瓦及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委员会等。
特别的,双方都应该选择一个都是中立的仲裁机构,以避免任何一方获得“东道主”利益。
“国际仲裁的最终产品就是仲裁裁决,为了避免有关在败方财产所在地的强制执行问题,双方应该警惕仲裁机构所在国是否认可‘纽约协议’所规定的承认并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魏康馨律师说。
路伟美国所的周希尔(Joe Cyr)律师告诉记者,“仲裁条款对仲裁内容的范围必须做出清晰界定,因为你很难预测未来会产生哪些争议,尤其是在合同谈判阶段较长的时候,仲裁条款必须清晰地写明哪些事项将被提交仲裁庭裁决。”
如果谈判阶段很长,你根本不能确定最终哪些内容会写进合同,因为一开始就把所有的事项寄予仲裁的方式,因为在确定适用仲裁时一定要写清范围。
如果合同双方都希望将所有争议付诸仲裁,那么,合同应该这样表述:“与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或者都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不要小看这一句简单的表述,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出自合同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争议应采用仲裁方式,二是与合同只是存在细微联系的争议,如合同中根本没有表述的要求也应采用仲裁方式。
“仲裁条款也应该注明仲裁员的个数(通常是奇数,一个或三个),或者如果双方决定采用的是ICC仲裁规则,但不能决定是一个还是三个仲裁员,那么在合同中可以这样措词,即‘将依据ICC仲裁规则相关条款的标准来决定选择一个或三个仲裁员’”周希尔律师说,“通常来说,这样措词的结果是ICC法庭只指定一个仲裁员,除非ICC法庭认为该争议必须由三个仲裁员来裁决。”
通常,双方希望仲裁陪审团中会有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这被认为是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时的最大利益之一。
“然而,你必须仔细考虑,你希望在合同中怎样定义你渴望的‘专家’。如果你的仲裁条款是宽泛的,而且所有潜在争议都将提交仲裁,那么,你就应该看仲裁员池里是否有你定义的‘专家’,以及任何潜在的看似有限的影响。”周律师提醒。
这样,仲裁员的选择机制也应该写进仲裁条款,如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还是由仲裁机构指定。因为会有这样的情况,如果你们双方最终选择采用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而协议中没有写进有关仲裁员选择的条款,那么双方将没有权利去指定仲裁员。
“在本地区出现的许多案例中,我认为问题可能是由于合同起草者用的并不是自己的母语。但无论如何,保证合同条款清晰、有效并有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时候,这可以加速仲裁的过程。” Kaplan法官说。
事实上,仲裁条款还应写明“仲裁过程中使用哪种官方语言”对于仲裁条款的清晰、有效及有意义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你不熟悉却为对方熟练使用的语言,那么,合同中的某些潜在字样你就很难看出来,最终争议出现时会影响你的应对。
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仲裁员的指认,因为很显然,你不希望选择的仲裁员在庭上语言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