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是莆田市从事油画国际贸易的一家大企业的董事长,美国客户欠下该企业15万美元款项,一直未能追还。林先生很希望通过贸易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他想到求助贸促会,找到福建省贸促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赵林如博士。当然,类似林先生的经历在福建频繁的对外商事活动中并不少见。
所谓仲裁,就是居中裁决。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发端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发展于欧洲的中世纪,近代以来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赵林如说,近年来我省外向型经济高度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往日趋频繁,相应的国际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传统的法院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其自愿性、权威性、公正性、快捷性、国际认可度高等优势与特点,恰恰能在化解国际经济纠纷、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据统计,2007年,全国200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61475件,比2006年增长1%;标的总额753亿元,比2006年增长3.9%。其中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年受案数量1118件,成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贸仲在福建的办事处近年来移交贸仲的仲裁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突出的案例就有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与南非客户的合同纠纷案,香港回力国际有限公司与福州两家公司的投资纠纷案,三明市两家公司与马来西亚吉隆坡客户的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都以百万元计。
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形式,国际商事基本分为两大类: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2000年,贸仲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赵林如会长介绍,贸仲具有以下特点:
一裁终局。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和仲裁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不能上诉,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或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当事人意识自治。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选择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
保密性。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及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42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已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此外,仲裁裁决根据其他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
贸仲自1956年成立以来,共受理了逾万件的涉外仲裁案件。现在,贸仲可以受理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国内案件,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际的限制。就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贸仲也实现了国际化。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起施行,它与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非常接近,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此外,贸仲有仲裁员960多名,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及国内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外籍仲裁员280多人,占仲裁员总数的29%。值得注意的是,贸仲的仲裁员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贸仲表现出很强的专家管理的特色。
由于贸仲独特的作用和地位,在地方上设立贸仲分会已经成为地方进一步提升开放度和改善地方投资环境很重要的一个举措。根据媒体报道,5月7日,贸仲在重庆市设立西南分会;5月28日,贸仲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贸仲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
此前,贸仲仅在上海和深圳设立分会。虽然贸仲1999年起就在福州设立办事处(为全国第一批),但到目前为止,有关的仲裁的案件依然不能直接受理,只能是“转交”贸仲。
也许,用不了多久,像莆田的林先生与美国客户的欠款纠纷,就可以直接在福州受理,而用不着“转交”了。7月初,国家贸促会根据贸促工作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台了“七条意见”支持海西经济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支持在中国贸促会福建省分会“设立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秘书处,优先考虑以福建省分会为主,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东南分会”。
“贸仲将在福建设立东南分会,这是贸仲对福建、对海西的大力支持。”赵林如说,福建贸促会目前正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国家贸促会关于贸仲在福建设立东南分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