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明说,深圳市开了绿灯:“从提出申报到批复只用了很短的时间,这次破例也是想做个试点,如果成功将赋予民间商会一种新的功能。”
而华南分会副秘书长刘晓春认为,商事调解委员会将“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结合起来,“为民间的商事调解赋予一种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手段,这在中国是第一次”。
“日本全国的法官就只有一千人,中国是几十万个,但是我们的社会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于秀峰道出了中国行政司法力量在解决民事、商事纠纷中的困境,“应协助司法机关将矛盾在民间调解中解决掉”。
作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最早进行民间化改革的商会,深圳外商协会副秘书长王川流坦承说,协会旗下会员已达2000多家,其中全球五百强驻珠三角企业皆为协会会员。他认为,过去调解可以规避司法路径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不少企业亦选择协会充当调解人角色,但是,调解本身并没有强制法律效力,常常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而无功而返。
民间力量参与分担行政解决商事纠纷的压力,成为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可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方式的一种,将会产生一个潜在的需求“市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1956年4月设立至今,由于具有相对高效率的“一裁终局”、受理费用偏低的特点,近年受理案件日渐增加。按照香港仲裁中心的统计,依据受理案件标的计算,中国仲裁委员会目前排名为全球第五名。
华南分会咨询发展处副处长谢卫民介绍说,未来“民间商会+仲裁机制”结合的模式,也极有可能获得更大范围的复制和推广。而作为中国最资深的仲裁机构,未来仲裁委华南分会将把优势更多集中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中。
刘晓春介绍说,由于华南分会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约束力,在国内可以申请司法力量强制执行,同时在包括中国的142个国家(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换言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自愿交由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裁决。外企协会的商事调解可以被迅速赋予在广大范围内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谢卫民介绍说,调解委员会充分体现“民间性、自律性”与华南分会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紧密结合的特点,过程遵守民间自愿自治、过程保密的原则:即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调解员名册>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其认为合适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就选定调解员达成一致,则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而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和解结果即呈交仲裁委华南分会形成<和解裁决书>,并立即形成法律约束力,<和解裁决书>出具时间一般仅为1-5日,大大低于行政诉讼的漫长过程。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必须是在工商界德高望重的代表性人士和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的专业人士。”王川流告诉记者,调解委员会目前已根据“行业代表性”、“专业性”、“公信力”、“公益心”四个标准选聘34名调解员,分别来自工商业界和法律界。
在34名调解员中,函括了房地产、IT业、物流等行业人士及擅长国际贸易、证券法、民商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律师,其中,有5人分别来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日本和加拿大。
在深圳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葛明看来,民间商事调解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同时也是一个潜在的“市场”。
“民间商事纠纷大都通过民间力量来自行调解解决,这在国外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了。这种方式可以大大化解行政司法机构的压力。”葛明说,但是由于过去国内大多数行业协会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没有建立足够代表企业利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因而没有形成一股有效的商事调解的民间力量。
但是葛明认为,经过20多年民间化历程的深圳外商协会已经初具规模和影响力,同时其它商会的民间化进程在近年获得本质的进展。他认为“外商协会调解委员会运作成功,将会反过来影响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包括规范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应该具备的门槛、达到的治理结构,满足什么条件、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与外围、相邻部门间的法律关系等等”,葛明说,这将会为未来更多的民间组织加入到民间商事调解建立门槛和通道。
同时,葛明还认为,调解委员会的示范作用将“从深圳向外扩散辐射,使这种商事民间协调机制逐渐与国际接轨”。未来各商会加入民间商事调解机制,将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