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1997年7月16日,申请人日本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申请人中国某研究所签订了《中外合资北京合营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或合资合同),共同在北京市平谷投资设立北京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还签订了《中外合资北京合营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合营合同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规定:“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发展生产世界优良产品,并在价格、质量等方面具有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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