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12月2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1996年12月23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各自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并于1997年2月26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代表和仲裁代理人出庭,对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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