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兴建××广场×侧商住大厦合同”(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9年1月20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3名仲裁员于1999年4月1日组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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