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期租船合同》第15条关于“仲裁:租期内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可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7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于1997年6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顺通一号”轮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租金等争议案。申请人在1997年6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以1997年6月4日申请人指令“顺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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