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5月2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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