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18日签订的“中外合营××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7月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1997年9月2日,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97年10月9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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