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于1991年5月15日签订的“合资经营××纸品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1月22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资合同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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