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本案中,因二被申请人均提出异议,法院通知召开听证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层级方面均没有执行听证程序的统一设置。但据笔者了解,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但就是否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理必须引入听证程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大多数法院会召开听证程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决定是否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少部分法院会仅进行书面审查即作出裁定。
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