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 世纪,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于英国,用来解决其与欧洲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经历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在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一套完整的国际商务仲裁体系最终建立并逐步完善。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务仲裁制度。随之,为了有效地协调各国仲裁法之间的关系,使国际商务争议得到有效的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例如,2002年6月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商务调解示范法,以此来有效地解决国际商务纠纷。按照这部国际商务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务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一旦生效,即可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务调解示范法又被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1999 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务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严重分歧,在专属管辖、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务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因而未生效。在众多的有关国际商务仲裁的国际法文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交存加入书,《纽约公约》于同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截至1998年8月18日,共有14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纽约公约》(详细名录参见CIETAC深圳分会编辑的仲裁简介)。这个数目还在不断地增长。
按照国际商务仲裁的组织形式,国际商务仲裁基本分为两大类:随意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国际性常设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斯德哥尔摩仲裁院SCCCA、伦敦国际仲裁院LC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地区性常设的有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经贸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在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贸易纠纷。在199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706件,已经成为非常繁忙的主要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设在香港的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务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
中国大陆1995 年制定并实施仲裁法。此前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做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务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则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的协议,受理国际商务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