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Al3函盖的范围 邮政服务是否属于GA咒规范的部门不只是邮政部门关心的问题,也是快递企业关心的问题。原则上GA咒覆盖所有的服务部门,包括邮政部门WTO将国际服务贸易共分为11大类143个服务部门,邮政服务和速递业分别是143个部门之一,但 GATs排除了“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基于GAls的规定,这类被排除的服务必须具有两大特征,一是不依据商业化模式提供,二是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显然邮政服务中既不按商业模式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商竞争的服务少之又少。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纳入邮政专营的服务似不应纳入GATs的范围,但主流的意见认为,邮政服务不论其提供商的性质或主体地位。,只要是按照商业化的模式提供的就属于GATs规范的范围。按照这种观点,即便是被纳入邮政专营范围内的服务,也不能被完全排除在GA咒规范之外,唯一的例外应该是普遍服务。邮政部门经营的竞争性服务,包括速递服务毫无疑问应该纳入GATS的规范。
2.最惠国待遇 根据GAIs第2条,给予任何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商。尽管这个义务是强制性的,但每个成员在签订协议时都有机会对此作出例外的安排。在第8条中,GA呢针对垄断服务提供商特别强调,各成员应确保其领土上的垄断服务提供商在相关市场中不违背该国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各项具体承诺。
3.透明度 GA谰第3条规定,成员应及时公布影响GA呢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一成员新制定或修改后约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GA贿下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4.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是GAl3个两个最具影响力的余款,但它们并不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只适用于成员明确同意适用、并列入减让表的部门。根据GA呢规定,一成员即使同意将某个部门列入减让表,也可以对适用这两个条款的条件、范围作出限制。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同类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待遇。在此“同类”的概念是一个关键。具体到提供速递服务的主体,在许多国家(中国亦如此)既有邮政部门也有非邮政部门。
大多数的情况是邮政部门在提供速递服务过程中享有非邮政部门不得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如此,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给予外国速递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待遇是比照给予本国非邮政企业的待遇,还是比照给予邮政速递部门的待遇?一国给予本国邮政速送部门的优惠和便利是否必须扩大到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亩?由于多数国家没有将国家邮政部r1享有的优惠和便利给予外国快递企业,一些国家的邮政部门面临国际快递公司的责难。 在现有的GATs框架下,邮政服务和速递服务是两个分开的部门,尽管业务相似但经营主体不同,因此外国速递服务和服务提供商不得要求与当地的邮政部门享受同等的待遇,只能享受与当地的非邮政速递服务提供商所享有的待遇。WTO的这种体制遭到了快送企业的普遍质疑。
5.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商 GATs第8余第2款规定,各成员政府要确保垄断服务的提供商在专营之外的服务领域竞争中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但本条款的效力只限于成员具体承诺开放的部门。目前大多数成员的邮政当局是垄断服务提供商,享有对本国信件的专营权,同时许多还参与快递等非专营业务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政府将存在邮政部门竞争的服务部门纳入减让表,这就可能做话 GAl5的滥用垄断地位条款,即便政府并未就邮政服务作出任何承诺。 WTO并没有对“滥用”一词进行定义,但近年来一些快递企业不断指控邮政部门妨碍竞争的行为并对其提起诉讼。从这些诉讼中可以看出,快递企业所指的滥用与利用市场主导地位阻止市场竞争有直接的联系。
例如,2000年美国联邦包裹公司向加拿大政府提起诉讼,指控其由于没有有效地规范加拿大邮政的行为,而违反了枷拿大政府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承诺的义务。联邦快递公司据此要求1.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外加相关的成本和税赋。联邦包裹公司的具体指控是:加拿大邮政利用其信件专营地位,在速递服务市场上实行不公平竞争,即通过允许顾客将速递包裹寄存邮政信箱、允许信件投递员提取、运输速递包裹、将末投递的速递包裹存于信件邮寄网点、井在该网点出售速递产品等方式,使邮政部门在快递市场上获得了优势地位。
6.国内规章 GATs第6条要求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和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这项纪律有4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对有关资格要求、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规定,即这些措施应客观、透明、不应成为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