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