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协定要做两件事:禁止使用补贴,和规范诉讼国家因补贴影响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协定也表明一个国家可以采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撤销补贴,或消除其有害影响。国家也可对损害国内生产且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开展自身的调查,和最终课以额外税(反倾销税)。
协定基于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包括了补贴的定义,引入了“特殊”补贴的概念,即“某些企业”才可得到的补贴。协定只禁止特殊补贴----可能是国内补贴或出口补贴。
与《反倾销协定》一样,《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也是所有成员签署的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协定定义了三类补贴----禁止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诉的补贴。它们适用于工业品以及农产品,除非其补贴符合农业协定。禁止补贴系指满足某些出口指标,或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条件所给予的补贴。由于其设计扭曲了国际贸易且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因此予以禁止。此类补贴可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如果争端解决程序认定补贴属于禁止范围,则必须立即予以撤销。此外,诉讼国家也可采取反措施。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可申诉的补贴在此类补贴中,诉讼国家必须示明补贴已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此类补贴也可能在一定范围被允许。协定定义了三种可能引起的损害。一个国家的补贴可能损害进口国的某种国内产业。补贴可能损害另一个国家的竞争对手,如果两者在第三方市场竞争的话。而且,一个国家的国内补贴可能损害试图在实施补贴的国家国内市场进行竞争的另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补贴已构成严重影响,则补贴必须撤销或必须消除其影响。此外,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不可申诉的补贴系指非特殊补贴,或给予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补贴、援助损害地区的补贴,或依据新环境法律和法规促进现有设施改造方面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不能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且反补贴税不能施加于接受补贴的进口货物。但补贴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协定中规定了用以判断产品是否接受补贴详细的准则、确定接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标准、发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以及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准则和期限(一般是五年)等。接受补贴的出口商也同意提高其产品出口价格作为承担反补贴税的替代方法。
补贴可能在发展中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起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少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继续实施某些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至2003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取消其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取消进口替代补贴(其补贴的设计是有利于国内生产和避免进口)。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状况接受反补贴税调查,也会得到优惠待遇。经济转型国家必须在2002年前分阶段取消被禁止使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