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争端,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一旦遭遇贸易摩擦,解决的途经无非是两条:一是双边渠道,另一个是多边手段。显然,通过双边途径来解决贸易争端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双边途径奉行实力主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与发达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的办法来解决争端无疑是“与虎谋皮”。而目前的多边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化解国际经济摩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途径。
从WTO成立近10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都是较为公平合理的。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第一起贸易争端——“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便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胜诉而告终。根据统计,1995-2002年,在WTO已经审结的贸易争端中,发展中国家申诉发达国家的胜诉率达到了100%。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和欧盟违反了WTO规则,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采取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发展中国家向WTO申诉以后,其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正是因为WTO的争端裁决具有很强的公正性,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普遍都很高。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利用者。例如,1995-2004上半年,巴西申诉到WTO的案例高达22起,印度为14起,墨西哥为12起,韩国为11起,泰国为10起,阿根廷和智利分别为9起。
近年来,中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而且在遇到他国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时,总是抱怨他国违反WTO规则,却很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到目前为止,中国加入WTO已有近三年的时间,但申诉到WTO的案件只有一起(即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大国相比,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明显不够。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首先,应当实事求是地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重视其作用。
其次,要改变依赖双边途径来化解贸易摩擦的传统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更加优越的多边途径。
同时,还必须明确,诉诸WTO不是“麻烦制造者”,而是“麻烦终结者”。国内有人担心,中国频繁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会被他国视为“麻烦制造者”,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主张中国应慎重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的基本权利,即使频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无可厚非的。另外,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有约束力的裁决,可以“敲山震虎”,对有关国家形成威慑,使之不敢随意对中国出口采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这样反而会减少中外经济摩擦,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
要有效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我们不仅要积极利用,而且要善于利用。根据以往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今后我们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学习和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WTO专门人才的培养。WTO规则的知识性、技术性很强,其争端解决过程也需要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巧。从过去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人才匮乏成为制约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一问题也很严重。
第二,建立官民分工协作体制。在应对WTO争端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既要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又要加强联系和协作。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是“民告官”而是“官告官”的场所。国内的企业如果在国外遇到了不公正待遇,不能直接诉诸WTO,而只能把自己的情况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然后由政府部门出面到WTO去申诉。企业一定要尽可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有价值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引导工作,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发挥各种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渠道。
第三,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在许多情况下,某一WTO成员所实行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不可能只针对中国,而是要损害到多个甚至众多成员的正当利益。因此,在遇到此种情况时,中国应该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建立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团结起来,“共同对敌”。即便有些贸易争端和中国的关系不大,我们也不一定袖手旁观。
另外,中国应该致力于WTO争端解决规则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