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专门涉及美国法律的反倾销争端是加拿大提起的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1994年1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该法对美国批准和实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以及国内法律的相应修改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29节的标题是《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后采取的行政措施》,共分五节。根据第129节,美国贸易代表可以要求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与专家小组报告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符合美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法律。2002年7月15日,审理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的专家小组裁定,加拿大没有证实《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2002年8月3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该案的专家小组报告。
钢铁进口只占美国进口贸易额的2%,但美国50%的反倾销案发生在钢铁进口贸易中。尽管美国政府百般扶持,但1980年以来,由于成本过高,生产率低下,美国钢铁工业仍然江河日下,钢铁反倾销几乎殃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这13起反倾销争端中,就有3起涉及美国对钢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定期废止复审案中也有1起涉及钢铁产品。
美国-对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实施反倾销措施争端,主要涉及对某些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双重货币换算”、对未付款销售的处理和多重平均问题。钢板和钢片反倾销调查分别于1998年4月27日和1998年7月13日发起。2000年12月22日,专家小组裁定,关于“当地销售”,在钢片调查中,美国进行了不必要的货币换算,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关于未付款销售的处理,美国在钢板和钢片调查中,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关于多重平均,在钢板和钢片调查中,美国使用多个平均期间,不符合《反倾销协定》。2001年2月1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美国-对原产于韩国的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实施反倾销措施案的专家小组报告。
与美国热轧钢案相比,印度提起的美国-钢板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争端。1999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定尺碳素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00年2月10日,美国商务部签发了反倾销税令。2002年6月28日,世贸组织专家小组裁定,美国没有充分的法律理由拒绝使用赛欧公司提供的美国销售价格信息而全部使用可获得的事实,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附件II;美国关于使用可获得事实的法律《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776(a)和782(d)(e)节,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美国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第15条。2002年7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本案的专家小组报告。
木材贸易是美加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拿大软木是美国住房建筑的常用材料。2002年,美国从加拿大进口的软木价值60亿美元,约占美木材市场的三分之一。但由于被加征了进口税,加拿大软木业称自己已蒙受了几十亿美元的损失。加拿大就软木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了6起争端,其中经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审理的涉及反倾销的软木争端有两起,即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软木的最终倾销裁定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进行调查。这两起争端涉及同一个反倾销调查,该调查是在2001年4月23日发起的,2002年4月2日公布了该调查的最终反倾销税令。
关于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软木的最终倾销裁定争端,2004年4月13日,专家小组裁定,美国有权对进口的加拿大软木征收反倾销税,驳回了加拿大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同时,专家小组裁定美国的“零化”计算方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美国和加拿大都对裁决不满,分别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零化”方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同时推翻了专家小组作出的美国在为一个公司计算软木财务费用的数量时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的裁定。2004年8月31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本案的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小组报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进行调查争端,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加拿大软木案中的调查和裁定及在最终裁定后实施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04年3月22日,专家小组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条款,作出了有利于加拿大的裁定。2004年4月26日,专家小组报告通过。
《反倾销协定》第11.3条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施反倾销税不能超过5年。美国是世界上运用反倾销措施较为频繁的国家,发起了那么多反倾销调查,自然就涉及到定期废止复审。在针对美国提起的13起反倾销争端中,就有3起涉及到定期废止复审。
美国-动态随机存储器案争端涉及美国商务部1997年7月24日的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最终结果和不部分废除反倾销税令的裁定。反倾销调查是1993年5月10日发起的。1999年1月29日,专家小组裁定,美国商务部条例第353.25(a)(2)(ii)条和以该规定为依据的《第三次复审最终结果》,不符合《反倾销协定》。1999年3月19日,专家小组报告通过。
在美国-日本防腐钢平板轧材定期废止复审案中,所涉问题是美国定期废止法律、条例和定期废止公告本身和/或其在本案中的应用。2003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定期废止复审法律、条例及其在本案中的应用,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2004年1月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小组报告。
在世贸组织审理的反倾销争端中,只有1起是美国提起的,也就是墨西哥-高果糖玉米糖浆案。在该案中,所涉高果糖玉米糖浆反倾销调查是1997年2月27日发起的。2000年1月28日,原始专家小组裁定,墨西哥对原产于美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发起调查,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后,墨西哥和美国就实施原始专家小组的裁定和建议产生了分歧,再次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01年6月22日,审理该争端的专家小组裁定,墨西哥没有实施原始专家小组的裁定和建议。墨西哥对该专家小组的裁定提出上诉。2001年10月22日,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定,要求墨西哥使其反倾销措施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1条,“如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除其建议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还可就有关成员如何执行建议提出办法”。迄今为止,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反倾销争端中,专家小组就两起争端明确提出了废除反倾销措施的严厉建议,这两起争端是危地马拉-墨西哥水泥II案和阿根廷-巴西家禽案。在这两起争端中,违反行为的性质是普遍的和重大的,如果不废除反倾销税,就不足以实施专家小组的裁定和建议。这两起反倾销调查,是滥用反倾销的典型例子。在针对美国提起的争端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提出废除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客观地说,在与美国有关的13起反倾销争端中,看不出美国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迹象。但我们同时注意到,美国法律仍然存在一些与《反倾销协定》不一致的地方,其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常常背离《反倾销协定》,由此引发了反倾销争端。
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企业常怨声载道,纷纷指责美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媒体也风起云涌,对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口诛笔伐,但很少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没有对美国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进行研究。其实,如果中国企业认定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政府先与美国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可以将争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多边机制,由世贸组织作出裁定,这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初衷之一。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不但要精通美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反倾销案例,还要精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反倾销争端案例,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进入深入研究,找出纰漏,据理力争,促使美国有关机关作出正确的裁定。
中国企业应该切实掌握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利用它来抵制不公平贸易做法,抵制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同时防止产品在国外被反倾销,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