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都认可出口退税为一种促进贸易的合法措施。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同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即出口货物退税,如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不可视为补贴。
第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负相同,进口国往往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因此,实行出口退税是一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可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使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公平竞争。
第三,根据间接税的属地原则,各国的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没有义务承担别国税收,而对货物出口征税就等于一国政府向他国消费者征税。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相应的出口退税也当然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会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国家对某些出口产品的鼓励或限制在政策制定时都会有所体现。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出口退税,以实现其税收杠杆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