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清法、修法、立法和执法摆在首位,建立一个透明的、统一的、公正的、可预见的法律体系。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接受其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不能保留意见,相关经贸政策要与其接轨。对具体法规的修订,可采取类似的办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参照世贸组织的现行法规作好如下工作:(1)清理、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规。(2)加快修订我国已有的与之相关的贸易法规。在修订中,应努力克服本位主义和利益的驱动,不过分强调自己的特色。(3)按世贸组织法规已有的法规,如把“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修订成“反倾销法”。(4)加大对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规的执法力度,维护法规的权威性。按照世贸组织要求,这个法律体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政府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只执行已公布的法规,没有公布的不能执行,内部文件要废除;指定一个官方刊物,专门公布有关法规;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货币政策改变等重大事件外,有关法规正式公布前都有一段咨询时间,听取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的意见;建立法律咨询点。
2.按照世贸组织规范的要求,改革国有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保留国营贸易企业,但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了一些规定。诸如:国营贸易企业要非歧视性地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要接受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中对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因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而出现贸易障碍时,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保护不得高于一般企业;定期接受世贸组织审议。我国应参照这些要求,加速对我国国有贸易企业的创新与改革。国有贸易企业改革的滞后,对市场信号反映的迟钝,将使企业缺乏活力,竞争能力低下。其结果,将难以兑现我国入世后的承诺,进而影响我国入世后对机遇的利用,加大入世后的风险,增加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的投诉,恶化企业的发展环境。
3.加速政府管理经济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把部分职能让位给各类中介组织。迄今为止,政府的某些职能与企业的行为还没有完全区分开来,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还相当多。因此,政府如何使其管理经济职能高于企业的具体行为,对企业起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是其职能转变的当务之急。解决办法是把现在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让渡给各类中介组织。为此,政府要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使其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切入点;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建立符合国际规范和我国国情的外经贸新体制。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的议定书,加快建立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和我国国情的外经贸新体制。为此,应加速修订1994年公布实施的《对外贸易法》;建立统一的外经贸管理机构;建立我国外经贸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体系,诸如建立稳定规范的出口迟税机制;完善以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为重点的外经贸支持体系,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业务的有机结合;建立比较完善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重要商品进出口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等
此外,还要通过立法制定有效的国内产业政策;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力度;提高产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服务业的发展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 薛荣久)